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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销立法的规定及法律条款分析 关于传销的刑法

近期在中国辽宁鞍山地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传销事件。一些传销者居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围攻打伤公安人员,但事件发生后却没了下文,无人问津。鞍山对此心知肚明,但却迟迟不下手打击,这究竟是何原因?和相关部门之间似乎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面对传销组织,通常选择遣散,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导致传销现象愈演愈烈。

过去的传销组织常常聚众上课学习,而现在他们改变了策略,采用游击战术,分散组织,化整为零。这使得很难察觉,传销活动愈发严重。笔者曾亲身经历过这一切,深感事态严重,特此发贴引起的高度重视。在湖南、海南、云南、河南、北京、四川以及辽宁鞍山等地尤为严重,当地的公安和工商部门对此视而不见,束手无策。

传销的手法并不新鲜,他们依然靠拉人头获利。他们先用诱人的话语承诺你在一年内能挣到多少钱,然后给你讲一些成功案例,某某人现在多么有钱,以此来诱惑你。如果你还不相信,他们就会找很多人来给你洗脑,讲述那些成功的案例。被洗脑的人多了,慢慢地就信了。他们曾向笔者描绘通过传销如何迅速致富,并声称因为是朋友和亲戚才拉笔者赚钱,不违法且自愿参与。

笔者对非法传销有一定的认识,知道它的危害性和手段,对传销讲课的内容也有所了解。笔者选择了拒绝,因为觉得钱够花就好,不需要不劳而获。看到笔者的拒绝,传销者并没有强求,但不断找人替笔者洗脑。他们的话让笔者觉得幼稚,自相矛盾。传销从一开始就走错了路,他们所说的一切都是抄袭别人的,自己都不能领悟其中含义,就在那里给人讲课。另外他们找错了人,笔者不想暴富,只想追求平凡的生活。

人生就像夜空的星星,不一定最亮的就是最好的,平凡的星星也能融入无际的星海里。作为平凡的人不需要靠非法的手段获取金钱,那种钱即使得到了,也花得不安心。不可否认现在是金钱社会,但金钱要通过劳动在不违法、不违背道德的前提下赚取。传销的危害性众所周知,他们的行为伤害了亲戚朋友、社会甚至无辜的人。传销者拉的都是朋友和亲戚,在他们的发财梦破灭时,有的选择自杀,有的另立山头继续传销,甚至有的结伙、盗窃、绑架等危害社会。现在甚至有一些传销者加入非法组织,出卖国家、人民,反反人民。

另外近期出现了一种新型传销方式: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等表面形式下隐藏着巨大的骗局。他们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这种新型传销方式利用人们贪婪的欲望来诱骗他们投资巨额资金发展下线以求获取巨额回报但却最终陷入骗局之中无法自拔许多人都因此债台高筑甚至身无分文。这些人曾经都有不错的生意却因为相信了亲朋好友的话而落入陷阱他们为了省钱一天只吃一顿饭甚至无家可归只能靠别人救济生存困顿不堪心灵绝望后可能酿成不可预测的社会悲剧这样的情形让人深感痛心与警醒我们必须保持警惕远离非法传销的诱惑和危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安宁让每个人都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努力奋斗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未来同时也要弘扬正能量凝聚社会共识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共建美好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梦想目标同时打击非法传销也刻不容缓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铲除毒瘤构建诚信友善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同时也提示有关执法部门重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法制建设严格监管查处及时清理根除不良行业维护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共创美好未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梦!传销之害

传销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安定团结构成了威胁。其导致了社会刑事案件的增多,甚至造成家庭破碎、亲人离散的悲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从本质上说,传销是一种非法的财务转移与聚集方式,不创造社会价值,与正常的市场营销有着本质的区别。需要明确的是,传销并非国家行为,也绝不可能成为国家行为。

虽然传销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地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刺激,促进了消费活动,但其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违背了人类正常的生活和活动准则。

传销是指一种特定的违法行为。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业绩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报酬。有时,传销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从而达到获取财富的目的。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庞氏骗局”,即利用后来者的资金来支付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手法更为隐蔽,不限制人身自由,不强制收缴身份证和手机,不进行集体大课教育。它以资本运作为名,吸引人们加入,利用豪车、金银首饰等物质诱惑,让亲朋好友参与其中,最终导致参与者血本无归。

中国对传销活动的态度坚决而明确。1998年4月21日,中国全面禁止传销活动,并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国公安机关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持“零容忍”态度,持续不断地对其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针对新型传销手法、新动向和新趋势。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传销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的第二百二十四条。该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法律责任。如果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扩展法律知识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取缔和严肃处理传销行为的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将传销转为地下活动、以双赢制等形式进行的传销、变相传销活动以及利用会员卡、储蓄卡、、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的传销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如果传销活动涉及到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将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如果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传销及其法律规定的详细信息,请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以及百度百科关于《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