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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照明灯具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照明安全准则 仓库照明灯安装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仓库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明确各级主管的消防安全责任。仓库的消防安全由其所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与监督,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集体及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仓库、堆栈及货场。对于储存、、火工品及军工物资的仓库,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特殊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仓库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后方可施工。仓库竣工后,需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主管部门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每座仓库需确立一名主要领导作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该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防火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职责:

1. 组织学习并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

2. 制定并执行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值班巡逻等制度;

3.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及考核,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 管理专职、义务消防队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6.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措施。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及专业仓库需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规模较小的仓库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及其他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需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及演练,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章 储存管理

(此部分内容涉及各类物品的储存规定及安全要求,可参照原文详细展开)

第四章 电气安全

第十一条 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特别是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照明灯具的安装和使用需特别注意,其下方不得堆放物品,且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第十三条 仓库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和配电箱。

第五章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所有仓库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动消防法规的学习贯彻,并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

二、制定电源、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值班巡逻等制度。还要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包括逐级和岗位的防火责任。

三、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并负责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于国家储备库和专业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也不例外。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需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熟悉存储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他们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新入职的仓库员工,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仓库应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和巡逻制度,带班人员需认真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相关条例: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仓库储存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的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如必须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需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对于甲、乙类物品和容易相互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性质和灭火方法。对于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需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并安装专用仪器进行定时检测。

第三章 装卸作业及安全检查规定

在完成装卸作业后,必须对库区及库房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电器管理规范

仓库的电气设施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特别是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设施,必须遵守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严禁使用高温照明灯具,如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如需使用低温或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物品。库房内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六章 电器设备管理与火源控制

仓库的电器设备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需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严禁在库房内使用明火,如需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要求

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地点。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以确保完好有效。大型物资仓库应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并考虑与公安消防队设置直通报警电话。对消防设施、器材应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制度

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及特别规定

3.1 所有仓库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的仓库保管员,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无论是新购入的物料还是领用后收回的物料,在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并履行登记手续。

3.3 仓库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门窗完好无损,确保不漏水。

3.4 仓库门口及显眼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管人员在离开时必须确保锁门。

3.5 仓库内严禁吸烟,如需使用明火,必须得到生产部安全管理者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6 仓库内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置于易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物品或杂物。库管人员应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7 仓库内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应在仓库外设置单独的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3.8 仓库内严禁住宿、休息,禁止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以及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3.9 关于物料的存放规定:

3.9.1 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有序,保持一定的通道,确保垛与垛、垛与墙、垛与梁、柱之间有一定的间距。

3.9.2 库管员应根据物料说明书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确保物料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3.9.3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物品应单独存放,若条件有限需隔离存放,并做好明确标识,标明物品名称、性质及应急处理方法。

3.9.4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或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理,严防泄漏。

3.10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要严格控制,领用时需经领导同意。

3.11 库房人员应定期检查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3.12 仓库管理部门应将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和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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