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建设工程的“质量守门人”
在建设工程领域,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无疑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守门人”。这一制度是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抽取材料样本,并制作试件后,将其送至符合资质要求的试验室进行检验的程序。
这一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工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和评估提供了直接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提高工程质量、实现质量目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见证取样的数量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30%。这一标准的设定,旨在确保每一建筑工程在关键材料上都能达到质量要求。
二、见证取样的范围
以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混凝土中的掺加剂;
7. 防水材料;
8. 道路路基及面层的材料或试件;
9. 市政工程中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或构件;
10.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的程序和要求
见证取样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抽样过程,其背后有一整套的程序和要求:
1. 授权: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需向施工单位、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2. 取样:施工企业在现场取样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并对试样进行监护,直至送至检测单位。
3. 送检: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时,需有见证人出示证书并签名。
4. 试验报告:检测单位需在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不合格情况需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
5. 报告领取: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不合格则通过见证人领取。
四、注意事项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有一些细节不容忽视:
1. 试验报告中应注明见证人,并加盖专用章。
2. 不应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
3. 一旦出现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
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在建筑工程质量管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保证工程质量公正、科学、专业的首要环节,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