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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及其六名得力手下的经历 张子强团伙下场

张子强,一位曾在1951年被执行决的犯罪分子,其犯罪事迹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烙印。

世界著名贼王张子强团伙,是一伙流窜至广东省深圳市的绑匪。他们专门以绑架富豪并勒索钱财为生,曾成功勒索高达1279万元的赎金。在7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团伙中的“1号人物”李强及其他团伙成员进行了判决,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

这个团伙在深圳制造了多起震惊社会的特大绑架勒索案。例如,在2000年12月7日晚9时许,他们成功绑架了美籍华人陈某,并向其家属勒索了600万美元。在2002年和2003年,该团伙又多次策划并实施了绑架案,但最终被深圳市公安局一网打尽。

团伙中的“1号人物”李强,年约31岁,来自吉林,曾是长春武警部队的;而“2号人物”刘勇则是一名有多次散打比赛经验的侦察兵。

在1998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等5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死刑。张子强犯罪集团几年里在香港和内地横行霸道,不仅绑架,还武器、运输,使香港一班富豪纷纷规避。京穗港三地警方曾秘密开会,最终在汕尾抓获了张子强及其同伙。

张子强的勒索金额之高令人震惊,据报道,他勒索的金额已达16亿元。除了勒索之外,张还涉嫌爆炸、等重案。他的另一个特点是,即使在被抓后,他也常常能被释放,每次他都会高举着一个“V”字。这回他终于被内地公安机关逮捕,并依据内地法律判处了死刑。

关于张子强是否应由内地司法机关审判的问题,各界议论纷纷。但无论是香港司法部门还是内地司法部门都认为,张子强的许多犯罪活动都是在内地进行的,内地司法机关对张的审判是有法可依的。张子强被抓后,香港市民纷纷称快。尽管香港刑法没有死刑,但内地司法机关的判决被视为为香港市民也是为中国人民除了一大害。

接下来是相关的上诉案情。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等多名被告人被控非法买卖、运输、、绑架、武器、弹药等多项罪名。其中,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等。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不同的刑罚。第一审宣判后,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子强及其辩护人声称,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香港,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他们还提出其他关于量刑和证据的异议。而上诉人陈智浩及其辩护人则对原判认定的某些事实提出异议,并声称陈智浩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法制史上的一段重要篇章。上诉人马尚忠及其辩护人称,马尚忠在李晨曦案中并未使用封箱胶纸封被告人口、眼,其行为并非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马尚忠还辩称,他在所参与的两次中均不是主犯,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梁辉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梁辉在李晨曦案中恐吓、殴打被害人,并卡被害人脖子,但这一认定并不符合事实;他们表示,梁辉在该案中是从犯,且被抓后能够坦白交代并供出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应被视为自首和立功,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钱汉寿及其辩护人称,钱汉寿并未出资购买,也没有非法买卖,他仅是受他人指使运输了,情节较轻,属于运输罪的从犯;钱汉寿还表示,他被抓后能够坦白认罪,并揭发了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实,应被认定为立功;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在1997年至1998年间,一系列犯罪行为相继发生,涉及非法买卖、运输,,绑架以及武器、弹药等罪行。各上诉人及其同案人员在案件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并依据其所作所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张子强、钱汉寿等人非法买卖的案件,法院查明张子强作为货主和策划者,指使他人购买并转移,而钱汉寿则参与密谋并负责购买、运输。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罪,且情节严重。原判量刑适当。

陈智浩、马尚忠、梁辉等人参与的案中,法院查明三人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罪。原判对三人的定罪和量刑均恰当。

张子强、陈智浩等人被指控的绑架罪和武器、弹药罪的案件中,法院根据证据认定两上诉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构成绑架罪和武器、弹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到了组织、指挥的作用,因此被定为主犯。原判对两人的定罪和量刑是准确的。

陈智浩还被指控非法运输和非法买卖支、弹药罪。法院查明陈智浩在这些犯罪中起到了组织、指挥的作用,因此也被定为主犯。

对于张子强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情况,经查证无法确认其检举内容属实,因此不构成立功。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各上诉人的量刑也恰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1998年12月4日对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等人作出了判决。

该判决维持了一审对上诉人的判决,并在终审判决中核准了死刑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判决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张子强曾经策划并实施了多起针对香港富豪的绑架案件。例如,在1996年,他与叶继欢集团合谋绑架了香港首富李嘉诚的长子李泽钜,勒索巨额赎金。之后,在1997年,他又绑架了香港第二富豪郭炳湘,再次勒索巨额赎金。他的犯罪行径极其恶劣,影响极其恶劣。

在1998年,张子强等人涉嫌购买并计划实施爆炸等严重犯罪行为。他们在1月被警方查获,随后在江门外海大桥检查站被抓获。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犯罪集团进行了宣判,判处张子强等人死刑。

这伙外地流窜到广东省深圳市的绑匪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他们专门跟踪绑架富豪并勒索钱财,制造了多起令人震惊的特大绑架勒索案。其中,“1号人物”李强和其他团伙成员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关于张子强等人的身份和犯罪地点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但无论是香港还是内地司法部门,均一致认定张子强许多犯罪活动在内地发生,内地司法机关对张的审判是有法可依的。

张子强等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他们的犯罪行为涉及非法买卖、运输、、绑架、武器等多项罪名。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子强等人的审判和判决,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细节和判决结果以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值得注意的是,每个犯罪案件的审判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广东省广州市非法买卖、运输等案件一审判决公布

在1998年10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系列涉及非法买卖、运输、、绑架、武器等罪名的案件进行了审判。由于篇幅限制,本刊仅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结果进行简要报道。

该案涉及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等36名被告人。其中,张子强因涉嫌非法买卖罪、绑架罪以及武器、弹药罪,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巨额罚款。陈智浩等其他被告人也因各自涉及的犯罪行为被判处不同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包括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等在内的多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上诉人张子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香港,涉及的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由香港法院管辖。张子强方面还辩称购买的联系仅与钱汉寿有关,不应为全案负责。对于原判的定罪量刑,张子强方面认为部分罪名量刑偏重,并申请二审调取更多证据。

陈智浩及其辩护人则对原判中认定其为一起案的凶手表示异议,并认为量刑偏重。他们还指出,陈智浩在未被公安机关掌握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和立功,请求从轻处理。

马尚忠及其辩护人则强调,在某起案中,马尚忠并未使用封箱胶纸导致被害人死亡,且并非该案主犯。他们希望二审能给予较轻的处罚。

梁辉及其辩护人则指出,原判在认定梁辉在某起案中的行为时存在不符事实之处,梁辉实际上是从犯,且在被抓后坦白交代并供出同案人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和立功。

钱汉寿方面则表示,他并未出资参与非法买卖,只是受他人指使运输了,情节较轻。钱汉寿方面认为自己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在被抓后能坦白认罪并揭发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

目前,这些上诉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期待法院能给出公正的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系列严重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查明了相关事实。以下是案件的主要细节:

在XXXX年,被告人张子强向钱汉寿提出购买的需求,并通过刘鼎勋与钱汉寿进行联系并支付了购买款项。钱汉寿随后非法购买了大量,并将其伪装成海鲜运往香港。而后这批被查获。张子强还与陈智浩等人共同策划和实施了多起和绑架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危害了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12月4日做出了判决:

维持了一审对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的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特定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后的判决中,核准了上述五名上诉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