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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全面管理办法 2024年国家机关涨工资吗

法律分析:借调是用人单位间因工作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人员调配方式。借调过程中,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会签订借调合同,明确被借调人员数量、借调事由、期限以及借调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一般而言,被借调人员在借调单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借调单位职工相同的待遇,但仍属于被借调单位的编制。如遇调资、提职、职称评定,被借调人员也享受同等待遇。借调期满后,被借调人员需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借调期间的工龄也会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这些法规明确了对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如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应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关于借调人员的条件和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在需要借调人员时应明确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确保借调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借调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宜过长。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借调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借调人员应享有与原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还规定,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适用此办法,旨在规范借调行为,保障借调双方的权益,促进人员交流与合作。在借调过程中,应明确借调条件、期限、待遇等事项,加强借调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确保借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聘任制,对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职位进行人员调配。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培训。

吉州区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也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时,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重、人手短缺,或因区委区中心工作、阶段性工作、上级部门安排的重要任务等。

第四条 拟调借人员的资质要求

(一)拟调借人员应为正式在编在岗的人员。

(二)政治素养较高,业务能力突出,工作态度扎实,工作表现优秀。

(三)具备借调单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对于需要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学习、工作背景或职称。

第五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管理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目的,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并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借调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向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在借调期间或三年期满后,表现优秀的借调人员可按照管理原则,由借调单位向区委编办、区人社局申请调入。关键岗位和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应使用借调人员。

第六条 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

借调单位应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公布借调岗位、借调人数、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竞争性选拔。参加借调选拔的人员需经原单位书面同意。确定拟借调人员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汇总。由相关联审工作组按照一定原则提出拟办意见,经区借调人员管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统一办理借调。该联席会议由区委副书记召集,相关区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措施

(一)在借调期内,借调人员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单位的相关活动(除特殊规定外),并享受与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包括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福利等。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保持不变。若借调期限超过6个月,正式党员的借调人员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调单位,预备党员的则由原单位负责培养,借调单位提供借调期间的表和培养意见。原单位应按规定管理好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职称晋升等工作。

(三)若借调人员在一年内借调时间不足6个月的,应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而借调单位则应反馈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若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则应在借调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并向原单位反馈结果。借调结束后,借调单位需向组织人事部门和原单位提交干部在借期间的鉴定材料,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四)在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的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每一位借调人员。

(五)借调人员应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如有违反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不服从领导导致不良影响的,应及时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于符合提拔、进一步使用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借调人员,应在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解除借调关系的情形

(一)当借调期满且未办理续借手续时。

(二)当工作任务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时。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无法继续从事当前工作的。

(四)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关系并得到同意的。

(五)因违反劳动或工作纪律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从事当前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 遵守借调工作的纪律要求

(一)所有借调工作需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审批和管理,未经审批不得随意进行人员调动或调整。

(二)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人员调整的单位,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若拒不整改的将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三)对于市级单位需要从区域内借用人员的情形应按照吉安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所有自2021年5月起实施新政策同时旧有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于已处于在途的拟调整人员仍按照原有政策进行管理而新调整的人员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以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