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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和特色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采用一元执法体制

自古以来,经济领域的垄断现象始终备受关注。在中国,随着《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我们一直在寻求打击并控制一切形式的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在商业活动中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其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垄断,指的是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试图独占或控制某个行业或市场,通过操纵价格、限制生产或销售等方式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原则,亦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我国的《反垄断法》为抵制和防止这种不良行为,列举了四种主要的垄断行为:

1. 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决定。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

3.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4. 滥用行政权力:指或其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的种类在我国主要分为三种: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其中,行政垄断尤为引人关注,它通常指或其职能部门利用权力进行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这种行为往往导致消费者被迫购买指定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他们达成某些垄断协议,如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等。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以捍卫整体利益为本位,具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它采用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既包括实体法规定,也有程序法规定,为打击垄断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这些指南体现了我国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方面的执法思路和原则,为经营者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同时分享了执法经验。可以说,自《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十年,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持续提高。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我们需要在总结过去十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规范依据;我们应尽快推进竞争政策的法制化,特别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明确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作用,以竞争法治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近期,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发布了反垄断十大案例,特点鲜明。这些案例敢于向大型企业开刀,涉及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也敢于挑战部门的奶酪,如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也将受到惩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针对企业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保障和改善民生。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原本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关于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市场竞争,通过禁止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竞争公平自由,提高经济效率并促进创新。防止滥用市场权力,制约企业通过合并、协作等方式获得或滥用市场权力的行为,保证市场力量的平衡。维护消费者权益,通过保护市场竞争降低价格、增加产品种类、提高服务质量,间接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

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是必要的。它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