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在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互联网来获取信息、交流社交、购物消费等。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给各行各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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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工程质量是指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各方参与建设的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提高工程质量。对在提高工程质量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在资格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进行审查,对于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代理。
第七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施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第八条: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经过省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任务。
第九条:对工程质量实行抽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抽查工作。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可自愿申请认证,经认证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供应的设备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特点和要求选择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对于设备材料的质量,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格等级承担相应任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
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和超高层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一系列基本要求,包括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等。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并提供相关的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第六章 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材料供应商应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材料供应商应与购买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要求。对于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和使用说明书。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等处罚。具体罚款数额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建设部备案。(省略无关内容)以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结束)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指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卖给购房者,并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所有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责任单位;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的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称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城市商品房预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明确。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需向所在城市、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
1.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2. 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3.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4. 证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材料。
5. 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位置、装修标准、交付日期、预售面积及后续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上预售总平面图。
6. 若面向境外预售商品房,还需提交允许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将详细查验各项资料,并现场勘查。审查合格的,将在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面向境外预售,许可证上需注明外销比例。
第九条,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获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需在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版):
一、申请施工许可:
1. 项目负责人或投资者需向所在省份的建设行政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申请材料需齐全。
2. 工程设计需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相关规定,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二、许可审核:
1. 所在省份建设行政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施工许可申请。
2. 对申请中存在的问题,将及时出具书面意见并指明缺陷。
三、施工许可发放:
1. 通过审核后,所在省份建设行政部门将发放《施工许可证》给项目负责人或投资者等当事人。
2. 发放时将公开其内容,并对许可证进行编码,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许可变更、延期与注销:
1. 项目如需变更、延期或注销施工许可,需经所在省份建设行政部门批准。
2. 若施工许可到期未申请延期,将由所在省份建设行政部门注销。
五、违规处理:
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立即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若不能及时改正,建设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施工许可办理条件:
详细列出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施工条件、施工企业确定、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要求。
以上内容旨在规范商品房预售及建筑工程施工的流程与标准,确保市场秩序与建筑安全。